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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欲平分住房补贴 法院:属个人财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6 01:41:34 人浏览

导读:

一对男女在15年间两度结婚又两度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领取了住房补贴款,遂起诉要求平分。日前,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款项系男方在二人第二次离婚后取得,应属于其个人财产,遂驳回女方诉

  一对男女在15年间两度结婚又两度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领取了住房补贴款,遂起诉要求平分。日前,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款项系男方在二人第二次离婚后取得,应属于其个人财产,遂驳回女方诉请。

  原告马蔷和被告梁冰原系夫妻,双方于1984年结婚,1998年离婚;后又于2003年复婚,但2010年4月又再次离婚。今年年初,马蔷突然得知梁冰曾在其工作单位领取了近3万元的住房补贴。她认为这应该是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遂将梁冰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梁冰给付她房屋补贴款的50%。

  庭审中,梁冰认为这笔房屋补贴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款是在2010年年底发放的,当时两人已经离婚,故应属个人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梁冰的单位曾于2010年10月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发放房屋补贴的情况进行公示,并于两个月后发放了相关款项。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本案中被告所取得的住房补贴,是在夫妻关系解除后取得,应为被告个人财产。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住房补贴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延伸阅读: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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