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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晚辈赶走长辈 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6 00:08:00 人浏览

导读:

卢湾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罕见的房产纠纷,对孙女张某要求祖父祖母搬离自己房屋、迁回原居住地的要求不予支持。原告张某居住在上海市打浦路某处,并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被告祖父祖母原先居住

卢湾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罕见的房产纠纷,对孙女张某要求祖父祖母搬离自己房屋、迁回原居住地的要求不予支持。

  原告张某居住在上海市打浦路某处,并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被告祖父祖母原先居住在三儿子处,户籍也在该处。由于家庭矛盾,导致无法共同生活。祖父母于2000年7月起在打浦路孙女张某所有的房屋内居住,户籍也先后迁入打浦路。起先,双方相处和睦,但在 共同起居生活中产生了较大矛盾。2004年5月,张某以其与祖父祖母存在矛盾、被殴打、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等为由,要求法院判令祖父祖母迁出打浦路房屋,迁回三儿子处。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为回沪知青子女,她的祖父祖母在住房不宽裕的情况下,同意张某回沪上学,她的户籍才能迁入上海。该房所有人虽然为张某,但实际由老人的3个儿子共同出资购买。购买时曾口头约定,该房屋由张某和祖父祖母共同居住。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讼房屋的权利人虽然为张某,但两位老人是在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户籍迁入并实际居住至今。张某作为老人的孙女,理应关心和照顾他们,使他们能够安享晚年。同时,张某明知两位老人是在与三儿子存在矛盾、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才离开原居住地的,要求他们迁回必将给其晚年生活造成影响和不便。张某称她与老人存在矛盾、被殴打、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为此,卢湾区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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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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