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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儿媳还能索要“共同财产”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5 23:14: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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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付强与何丽(均为化名)于1998年登记结婚,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诸多原因,今年1月付强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两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在何丽名下的股票、基金以及金银首饰均归

  案例:

  付强与何丽(均为化名)于1998年登记结婚,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诸多原因,今年1月付强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两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在何丽名下的股票、基金以及金银首饰均归何丽所有。然而2010年4月,何丽一纸诉状将付强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家庭财产。何丽表示,她结婚后一直与公婆住在一起,其间家庭财产均由公婆管理。家庭共同财产包括房屋拆迁补偿款65万元和公婆名下存款约27万元。何丽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35万元。

  审理:

  经审理查明,拆迁房原是以付父名义承租的公房,后取得公房的所有权。在拆迁前,何丽与公公婆婆一直居住在该房内。何丽提出曾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购买公房。而两名老人提出该住房公积金是他们在拿到公房产权证后何丽才支取的,另外儿子的确有一段时间将开出租车的收入交给他们,但这是为了归还购买出租车所欠债款,他们的家庭财产并未混同。法院认为,拆迁房为老人的财产,另外何丽要求分割老人名下的存款,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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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说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车辆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共同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车子属于一方所有,那也是可以的,也就是如果你老婆签字同意的话,这个车辆就属于你个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您好,第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二,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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