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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与养父“拜拜” 18岁中专生要求生父抚养被驳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9 14:21:03 人浏览

导读:

小雷年幼时被他人收养,但由于与养父母关系恶化,今夏解除了收养关系。为此,他要求生父承担抚养之责。但是,是否恢复法律意义上的父子关系,依法应该协商。由于父子间并未协商,故其要求生父承
小雷年幼时被他人收养,但由于与养父母关系恶化,今夏解除了收养关系。为此,他要求生父承担抚养之责。但是,是否恢复法律意义上的父子关系,依法应该协商。由于父子间并未协商,故其要求生父承担学杂费和生活费的诉请未获支持。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小雷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老雷是小雷的亲生父亲。1991年3月,也就是小雷刚满2个月时,小雷被他人收养。今年夏天,小雷与养父母自愿解除了收养关系。由于小雷现在在一中专学校读书,开销较大,无生活来源的他只得求助生父,请求资助,但遭到拒绝。于是,小雷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自2008年9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学杂费每年8000元及生活费每年1.2万元。小雷诉称, 被人收养后,老雷于2005年找到自己,声称要认回,并承担了2万元的学费、生活费。由于生父的出现,致与养父母关系变差,直至于今年夏天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


  老雷承认是小雷的生父,但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可以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小雷作为一名成年人,虽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并不因此而自行恢复与生父老雷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双方亦未协商恢复父子关系,故父子间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小雷要求老雷承担其高中阶段学杂费、生活费的诉请,于法无据,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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