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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法律特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9 08:52: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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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夫妻双方在结婚以后的收入大部分都要划分到夫妻共同财产之中,这一部分的财产可以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还有抚养父母与孩子的费用,但是并不是在婚后的每一笔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有一个具体的范围,那么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法律特点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夫妻双方在结婚以后的收入大部分都要划分到夫妻共同财产之中,这一部分的财产可以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还有抚养父母与孩子的费用,但是并不是在婚后的每一笔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有一个具体的范围,那么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法律特点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法律特点

  1、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法律特点

  (1)共同共有产生的基础是共同关系。

  (2)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

  (3)各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平等。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注意什么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分配给女方。

  5、从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出发。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三、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

  1、处理权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3、承担一定的义务

  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大部分的收入都应当归入到夫妻共同财产当中,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都有处分权,但是对于价值比较高的财产进行处分时需要取得对方的同意,例如房屋等,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应当一起偿还。以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法律特点”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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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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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八)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九)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a.可对个人财产书面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后的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b.买断工龄款。买断工龄补偿款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多数认为买断工龄款与工资等具有相似之处,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属相同性质,应作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费用,不具有人身的依附性,因此也属夫妻共同财产。c.赠与情人、二奶的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主张赠与无效,要求被赠与方返还。d.类似于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一次性费用支付的费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一次性领取的伤残抚恤金”和“一次性领取的伤残补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等,对此该如何来识别其性质?从立法的本意来讲,上述的“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等,其指向是维持残疾者今后的最低生活所需。这样的收入是与夫或妻的个人身份密不可分的,应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但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残疾者生活费的来源就是前述的“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这是与时间延续相关的。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有两个条件:第一,所涉的财产是一次性支付的用于残疾者从受伤之日起支付未来的生活等费用;第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于上述期间。所以,根据公平的原则,上述财产的分割也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来合理地分割财产。
  •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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