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燕分飞争夺“婚巢”所有权 法院确认由夫妻共同共有
导读:
10年前,陈女士和胡先生相识恋爱,次年登记结婚。近年来,因感情淡漠,而濒于破镜边缘。今年初,胡先生诉讼请求离婚。由于陈女士坚持不离,法院已决驳回离婚诉请。然而在离婚诉讼中,双方为居住的一套房屋发生分歧。由于双方各执一词,陈女士将丈夫胡先生诉至法庭。称结婚时,胡先生无任何积蓄、房产。而自己不但月入4000元,并有七宝地区房产一套。婚后,胡先生表示,如住进七宝这套房屋,会有心理阴影,要求卖掉后另购新房。出于对胡先生的过分信任,自己不但同意,而且将房屋置换的事宜全权交给了胡先生。次年,七宝的房屋卖掉后,用这笔房款又购进了一套莘庄房屋。但是,胡先生竟然瞒着自己,将自己一人列为了购置的涉案房产的产权人。现在,双方处于离婚边缘,故只得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案房产归自己所有。在诉讼过程中,陈女士却表示,如不能认定为自己一人出资或其他原因不能认定为自己所有,请求判决确认系争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
胡先生则坚持认为自己是涉案房屋的唯一产权人。称当时购买总价16万元,其中享受单位福利分房补贴1万元,向银行贷款7万元,另外向陈女士借款8万元,且婚后尚余的部分贷款也是由自己偿还。婚姻持续期间,陈女士一直对产权人登记为一人没有异议,直到现在要离婚了才提出来。胡先生认为,即使法院认定房屋为共同共有,自己也只认可陈女士出资8万元。
法院认为,位于莘庄的涉案房屋为双方婚前以胡先生个人名义购买,并由胡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房屋产权亦登记于其一人名下,但结合该交易的时间、交易的对象和出资情况,可以看出,购房当时双方系恋爱关系,双方为婚后的共同生活,共拟房屋购置事宜,取得系争房屋后双方又长期共同居住于此。关于购房的出资,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在购买系争房屋的同时,陈女士委托胡先生出售了其名下的七宝房产,并由胡先生收取了房款,对于该房款,胡先生虽称已还,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且对系争房屋除银行贷款外的其他购房款来源亦无法说明。对此,可以认定,系争房屋属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正由于涉案房屋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而共同出资购买,胡先生理应享有系争房屋的共同产权,据此,确认系争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胡先生认为系争房屋系其个人财产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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