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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共同财产,夫妻互负有“报告义务”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9 18:45:32 人浏览

导读:

新京报■观点交锋笔者建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部分,增加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就其共同财产,互负报告义务”。强化夫妻之间的告知义务,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处于透明状态,实现

新京报

  ■ 观点交锋

  笔者建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部分,增加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就其共同财产,互负报告义务”。强化夫妻之间的告知义务,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处于透明状态,实现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

  7月26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删除了曾引发争议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的规定。昨天有评论认为,只要是共同财产,“那么不论妻子或丈夫谁调查谁,似乎都有依据”。

  笔者认为,承认夫妻之间对共同财产有知情权,并不等于双方有依据去调查对方,也不适合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尤其是银行等商业机构。因为,这些商业机构对客户的存款等金融资产,负有保密的义务。如果规定商业机构有义务配合调查,这会与保护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相冲突。因为,作为商业机构客户的自然人,即公民享有其资产方面的隐私权,而隐私权受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保护,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之一。地方立法规定商业机构有配合调查的义务,缺乏法律依据。只有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可以向商业机构调查另一方在金融机构的财产状况。

  当然,从理论上看,共同财产制一直是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一制度适应了我国家庭成员同财共居的生活习惯,有利于保护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配偶一方的利益。但是,也应看到共同财产制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生活中除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之外,多数家庭是夫妻一方经营共同财产,而另一方不知晓其共同财产经营的状况。如果经营方故意隐匿共同财产,另一方则很难发现。

  那该如何解决共同财产一方经营不透明的问题呢?瑞士民法规定:配偶中任何一方均可要求他方通报其收入、财产和债务状况;德国民法规定:夫妻财产制终止后,配偶任何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提供关于其终结财产的现状的情况。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部分,增加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就其共同财产,互负报告义务”。强化夫妻之间的告知义务,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处于透明状态,实现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或者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享受同等的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

  另外,作为共同财产所有人,采取联名登记比较可行。直接作为产权人进行登记,或在产权证件上联合署名,简单明确地解决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权属,避免日后对其所有权的异议。如有些地方规定的:“共同财产所有人对不动产、船舶和机车等在登记产权时,如提出联合署名,则有关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此外,夫妻双方也可就其共同财产的行使及管理,签订相互告知义务的协议,约定告知实施的具体事项等。

  □何俊萍(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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