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购买房屋离婚能否分割
导读:
案情介绍
2006年张先生离婚后与王女士开始了同居生活。这时,张先生的单位有一批集资房,出售给员工,因为价格便宜,张先生就买了一套。次年1月他将该房屋公证赠给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2008年8月张先生和王女士结婚。
今年5月,由于感情不和,两人协议离婚,王女士要求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可是张先生提出,该房屋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并且已经给了儿子,王女士没有权利要求分割。王女士则认为,购买该房屋的时候,自己出钱了,并且两人结婚时应当是补办结婚登记,理应分到一半的房产,张先生擅自将房屋赠与其子的行为应当无效。那么王女士有权分得房屋吗?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即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日起算,而一般先同居后结婚的双方,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算。至于相关财产的性质问题,补办结婚登记的,财产自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一般先同居后登记的,相关财产则仍为双方各自婚前财产。
因此本案中,张先生与王女士是属于补办结婚登记还是普通结婚登记就格外重要了。从登记程序上看,如果张先生和王女士属于补办结婚登记,应签署《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那样王女士就可以要求分得一半房产。而如果双方没有签订该声明书,只是填写了结婚申请书,那就不能认定双方是补办结婚登记,那这套房子也就是张先生的婚前财产,其有权利私自处理。
律师提醒
现在婚前同居关系比较普遍,其中有很多牵涉到财产纠纷,在两人确定结婚时,可以通过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方式确保自己的财产权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咨询:我和我女友相识已有五年多,当时是在大学毕业期间认识的,后来我们都参加了工作,并于去年春节举行了结婚典礼。对外别人都知道我们是夫妻,只是还没来得及办结婚登记
【案情】陈某和兰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2002年5月24日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前,虽然双方相处七年,但是由于彼此性格志趣不投,婚后也不能和睦相处,常为
北京离婚财产的分配:北京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可以由双方共同商议。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起诉,法院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分割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会平均分配。
诈骗罪坐牢可以离婚。夫妻一方服刑期间,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继续维持的可能,经法院调解,坚持离婚,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应判决准予离婚。
分居五年离婚可以分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依法
领结婚证不需要人事档案。领取结婚证需要的证件是本人和对方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声明;男女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
到处宣传别人出轨违法。到处宣传他人出轨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出轨的,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自然构成侵权。直接影响个人名誉。受害人可以要求对
判决离婚后民政局不会显示离婚。人民法院没有义务主动通知民政部门,双方是否被判决离婚。更改民政局的婚姻状况,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带有关证件,前往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