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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害财产权的行为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8 19:27: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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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侵害财产权的行为:实践中,多数情况下,侵害人身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也有只侵害财产权而不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

  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实践中,多数情况下,侵害人身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也有只侵害财产权而不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使对方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少分、不分财产,甚至使对方背负巨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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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来说,夫妻间离婚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形不多,出轨不是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如果是夫妻财产,两人还都在世,立遗嘱应共同设立,一般不能单独去设立,除非二人已经将财产分开。双方可以将遗嘱进行公证,公证的遗嘱,效力大于一般的遗嘱,但公证遗嘱不是必须的。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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