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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离婚六个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02 14:50:04 人浏览

导读:

离婚往往很难在第一次就得到解决,往往需要经过更多时间、更多精力、更多次数的投入才能解决一系列的财产、情感、孩子问题,那么第一次起诉离婚六个月间隔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跟您详细介绍关于第一次起诉离婚六个月的问题。

  离婚往往很难在第一次就得到解决,往往需要经过更多时间、更多精力、更多次数的投入才能解决一系列的财产、情感、孩子问题,那么第一次起诉离婚六个月间隔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跟您详细介绍关于第一次起诉离婚六个月的问题。

  一、关于判决不准离婚后,6个月内是否一定就不能再起诉的法律规定及案例

  有婚姻问题的人在咨询律师时,经常会听到“6个月后第二次起诉”这一说法,这“6个月”的来源即是《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这条规定,如果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那么通常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原告是不能再提起离婚之诉的。  但此条规定的前提情况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假设在这6个月内又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就可以不受该条的限制,在不足6个月的时候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下述案例便是典型。

   案例:李佳和王易2009年结婚,因双方年龄差距较大,婚后不久即吵闹不休,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2010年5月,王易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庭审中,李佳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后,于2010年7月15日判决驳回原告王易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易和李佳的争吵不但没有结束,反而变本加厉,两人经常大打出手,为此两人多次报110,派出所、居委均出面调解,但是无效果。2010年11月的一天,李佳到王易的父母家找王易,两人因为一言不合,便开始互相推搡,王易母亲上前劝说,李佳在盛怒之下将王易母亲打伤,导致王母住院。2010年12月,王易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认为李佳根本没有改善夫妻关系的诚意,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开庭时,李佳委托律师到庭,提出第一次诉讼判决生效到这次起诉,尚不足6个月,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原告则提出,虽然时间不足6个月,但因为有新情况发生,所以不受这一规定限制。 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原告的主张,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判决:准予原告王易与被告李佳离婚。

   上述案例的情形实践中常有遇到。 但是,到底什么样的情况和理由能被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呢?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的判断标准是:新的事实能否构成对夫妻感情的严重影响,以及能否足以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二、第一次起诉离婚六个月

  之前听到有的律师在解答想要离婚的当事人咨询时,经常会告诉他们“第一次离婚一般不会判离,6个月以后再起诉就能判离了”。对于这种说法,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应该是一些律师的经验之谈。但难免说得过于绝对。

  中国自古有“宁拆十座桥,不毁一桩婚”的说法,所以如果没有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都是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一般需要等待6个月后再行起诉,除非有新情况、新理由。但6个月以后再起诉,是否判离,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最终还是要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只能说,有的法官可能会觉得当事人一而再的起诉离婚,态度比较坚决,由此推定夫妻已无法接受共同生活,感情破裂。所以会判决离婚。实践中,一而再再而三起诉离婚,都被法官判不离的也大有人在。    

  另外,6个月时间的起算,要注意,调解和好的,要从调解书被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6个月;判决不准离婚的,自判决书被双方当时人签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15天上诉期,上诉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6个月。

  三、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跟您详细讲述的关于第一次起诉离婚六个月的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离婚是一件需要很慎重的事情,有了六个月的缓冲器将会有利于夫妻双方的冷静思考。谢谢您的观看,如果后续还想了解更多有关起诉离婚的内容,欢迎继续浏览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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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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