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导读:
婚姻法是对我们国家的婚姻做出基本规划的一部法律,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离婚以及一些相应的在婚姻中的一些基本的要求,例如说家庭暴力或者是婚姻财产的分配,那么它的一个基本原则有哪些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5项:
(一)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二)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三)实行男女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
(五)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的生育观。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1、双方协商决定。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男女平等。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即是一方无过错的应该多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有赔偿。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对于婚姻法来说,婚姻法它是比较重要的,需要按照基本的原则来行使。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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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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