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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欠钱双方被起诉一方到庭可以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2 10:29: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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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夫妻在正常的生活之下欠钱,是属于共同的债务,起诉一个人也是需要承担的。那么,夫妻欠钱双方被起诉一方到庭可以吗?夫妻欠钱怎么办离婚?怎样规避夫妻共同债务?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夫妻在正常的生活之下欠钱,是属于共同的债务,起诉一个人也是需要承担的。那么,夫妻欠钱双方被起诉一方到庭可以吗?夫妻欠钱怎么办离婚?怎样规避夫妻共同债务?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夫妻欠钱双方被起诉一方到庭可以吗

  可以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签了字的债务或者是只有一方签字,但另一方时候追认了的,即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我们可以知道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借款时不清楚具体情况但是事后追认的话该借款合同的效力涉及夫妻双方,对夫妻双方都具有同样的效力。

  同样的道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一方或者是双方有两个人以上的,有共同的诉讼标的的,是共同诉讼,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当事人一方的一人的诉讼行为就会对其他上诉人发生效力。所以夫妻因共同债务被起诉,是共同被告。夫妻需以共同财产偿还,是连带责任人,有共同的义务。只有一方到庭得情况下,如果未到庭的一方承认诉讼行为的,对另一方人同样发生相同的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区分如何偿还债务。具体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适用法定财产制的夫妻,也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离婚,其中一方所借债务,应该夫妻共同偿还。第二种是适用夫妻约定财产所有制的夫妻,也就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做出约定的,具体依照约定来处理。

  夫妻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的偿还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一种是第三人是知道夫妻有该约定的,就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主张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由夫妻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换句话说就是夫妻所欠债务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欠钱怎么办离婚

  (一)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司法实践中,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包含两种情形:

  1、婚前一方个人形成的债务,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时,夫妻应连带承担。

  2、婚后一方借债,一般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基于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界定标准,只有核实借据所涉债务虚假存在,或并非在婚姻关系期间产生,或者为非法行为产生的,方可确认配偶一方无须担责。

  三、怎样规避夫妻共同债务

  为了规避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可以事先到公证处签订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协议,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具体公证细节、需提供材料,咨询当地公证处。建议尽快办理,如不公证,仅对你们两个人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协议不公证,债务仍是共同债务。

  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法律文书直接确定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如果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义务主体,夫妻共同财产能否作为被执行财产,或者另一方有无履行的义务,尽管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执行实践中,对能够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也是通行的做法。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准备的“夫妻欠钱双方被起诉一方到庭可以吗”的全部内容,法律快车小编提醒大家,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回避不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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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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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可以起诉夫妻双方
  •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从程序上来讲,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就只能选择到法院提起诉讼。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离婚诉讼中法院调解是必经程序。调解不成或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最终法院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判断标准应该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感情破裂不能调解和好,就应当判决离婚。在实践中法院经调解无效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就判决不准离婚,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时才准予离婚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因此,更多的情况是在第一次起诉时法院就调解离婚。感情是抽象的,而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是什么呢?在1989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相应的判断依据。而感情是否破裂则是法院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判断标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几种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可以理解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种情形,不能调解和好就必须判决离婚。但这几种情形并不是离婚必备的条件,不是离婚时就必须具备已分居两年、有家庭暴力、重婚等情形。因此,认为第一次起诉到法院离婚时,如果不具备上述情形,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就不准离婚是不正确的。具备上述情形足以认定感情破裂,而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又不仅限于上述情形。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制度,也包含了离婚自由,正确理解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
  • 规定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和收入以及债权,在双方无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不管这些财产收入登记在夫妻哪一方,都属于婚后取得共有财产,夫妻一人一半权益,离婚时需要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分割分配。《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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