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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处分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9 06:24: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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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现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都可以进行相应的处分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有些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是物权处分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处分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对于现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都可以进行相应的处分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有些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是物权处分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处分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处分是怎样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换句话说,任何一方对家庭大额财产的处分,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但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无需经对方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合法收入等,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非为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大额财产的处理,应当遵循共同协商的原则;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处理。已经处理的,除善意第三人外,原则上无效,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依据,而无故得到他人的财产,在法律上称之为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拒不归还的,如果数额较大(2万元以上),构成侵占罪。财产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1、《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什么是处分权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处分权在多数情况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使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三、使用权与处分权的区别有哪些

  1、使用权

  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人们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或增值价值。所以,不论是所有人还是非所有人,他们占有财产,最终是为了对财产有效地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这种利用财产的权利,就是使用权。法律上有所有权的人有当然的使用权,但享有使用权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权。

  2、处分权

  所谓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对财产的消费(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所以,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处分权是由物具有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是由财产所有人来亲自行使的。但是处分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也是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的。处分权的分离并不一定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这四项权能集于一身统一行使,也有权将这四项权能中的若干权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与财产所有人相分离。在社会生活中,财产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与自己的不断分离和回复的方式,来实现其生活和生产的特定目的。因此,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中的四项权能暂时与己相分离,并不产生丧失其财产所有权的后果,而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有效形式。例如,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公民或者企业,并不丧失国有土地所有权,而是借助于出让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土地的价值,并获得良好的效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处分是怎样的全部内容。对于财产的处分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权利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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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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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父母赠与子女房产,在赠与合同中明确房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那么该房产就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与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方可以在转移财产后撤销赠与: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2.受赠方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3.受赠方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4.受赠方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夫妻受赠与的一方存在上述情形的,那么赠与的一方有权撤销赠与合同。但是,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离婚后,将原共有房屋进行出售在社会生活中也是较为常见的。一般情况下,可能会遇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原共有财产的房产在夫妻一方名下,且根据离婚协议,在得房一方名下,离婚后房屋如何出售?比如,一对夫妻离婚之前,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且银行贷款男方也是主贷人,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房产归男方所有。现男方欲卖房,只需要利用下家的首付款将银行贷款还清,再与下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不需要女方的配合。第二种:原共同财产的房产在夫妻一方名下,但根据离婚协议,产权登记记载的一方不再享有房产权利,房产归没有记载为产权登记一方,如何处理?比如,一对夫妻离婚之前,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且银行贷款男方也是主贷人,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房产归女方所有。现女方欲卖房如何如处理?若女方卖房,首先须办理产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即房产由男方名下转为女方名下。这个过程中,银行抵押合同变更是最为重要的,因为银行若不同意变更主贷人,产权变更登记为女方就会存在困难。当然,还有一种操作,就是整个卖房过程由男方操作,即以男方名义售房,在此操作过程中,须要有一个专门对此的双方协议,特别是要注意应指定下家放款直接到女方指定的账户问题。第三种:原共同财产的房产在夫妻双方名下,银行贷款在男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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