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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锅炉污染技术政策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22:23:47 人浏览

导读:

关于防治锅炉污染技术政策问题的批复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5-06-15生效日期:1995-06-15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文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防治锅炉污染技术政策
关于防治锅炉污染技术政策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15 生效日期: 1995-06-15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防治锅炉污染技术政策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为了防治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81年2月24日发布)明确规定:“要继续狠抓消烟除尘、锅炉改造工作。从现在起,出厂的锅炉在一蒸吨以上的,必须采用机械燃烧,配除尘器;一蒸吨以下的,也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否则不许出厂。”《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1984年10月10日发布)也规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新出厂的锅炉,必须采用机械投煤,并配除尘设备,不准制造手工投煤的锅炉。”
上述决定和政策至今继续有效,应予执行。据此,你局请示中所指“一蒸吨以上的常压手烧锅炉”不得准予生产。请你局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使上述决定和政策中关于防治锅炉污染的规定得以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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