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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总会、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21:31:32 人浏览

导读:

轻工总会、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7-12-31生效日期:1997-12-31发布部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轻总行管[1997]14
轻工总会、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31 生效日期: 1997-12-31 发布部门: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轻总行管[199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现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请各地区从发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电池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电池生产、进口、销售及设备引进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1.根据我国电池行业的实际情况,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工作拟分步实施,首先实现低汞,最终达到无汞。低汞的含义为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25%;无汞的含义为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001%。
2.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纳入相应的电池国家标准中。


关联法规:

第五条 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各类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从2001年1月1日起,凡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国内、外电池产品(含与用电器具配套的电池),在单体电池上均需标注汞含量(例如:用“低汞”或“无汞”注明),未标注汞含量的电池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自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市场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


第六条 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


第七条 对于在我国境内新建电池厂(含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和新引进电池生产线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八条 进口电池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商检部门实施强制检验。


第九条 对废弃电池的收集、处理,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如废弃物的分类、收集、销售时的以旧换新,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为鼓励废弃电池处理加工单位,国家应从政策、资金上给予倾斜和支持,并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十条 防治废弃含汞电池对环境的污染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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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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