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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规定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19:19:49 人浏览

导读:

关于违反规定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10-23生效日期:2000-10-23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发[2000]206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第54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0]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
关于违反规定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3 生效日期: 2000-10-2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0]206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第54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0]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发[1998]129号)第一条的明确规定,车用无铅汽油是指牌号90号及90号以上、含铅量每升不超过0.013克的汽油。这里所指无铅汽油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二条还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
  据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中,对违反国务院规定期限,在2000年7月1日后仍然销售牌号90以下,即使含铅量每升不超过0.013克的车用汽油的,也应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54 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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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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