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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试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19:08:08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试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的批复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9-01生效日期:2000-09-01发布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北京市试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请示》(京环保控字(2000)442号)收悉。经研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试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1 生效日期: 2000-09-01 发布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试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请示》(京环保控字(2000)4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49条的规定,对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家具体办法颁布之前,同意你市试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请你局制定有关试行办法,报我局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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