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饮食业油烟监测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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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0-04-18
17: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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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饮食业油烟监测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7-15生效日期:2002-07-15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试行〈饮食业油烟现场监测分析方法〉的请示》(京环保科字[2002]185号)收悉。经研究,现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饮食业油烟监测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5 生效日期: 2002-07-15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试行〈饮食业油烟现场监测分析方法〉的请示》(京环保科字[2002]1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控制饮食业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我局于2000年发布了国家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因饮食业污染源具有数量多、分布广、间歇性排放油烟、监测难度大等特点,该标准规定安装并运行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业单位视同排放达标,可不进行监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根据情况对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浓度进行监督监测。该标准规定采用颗粒物等速采样,红外线分光光度法测定,主要适用于对油烟净化设施效率的测定,程序较为繁琐。用该方法实施现场监督监测难度较大。你局组织研究开发的饮食业油烟检测管目视比色法,操作程序简便,比较适合现场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需要,可在你市试行。请你局在试行期间,注意如下问题:
一、在对采用试行方法的监测结果有异议时,应用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复测,以标准规定方法的监测结果为准:
二、请在使用试行方法的过程中,总结经验,于2002年底前将试行情况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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