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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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0-04-18
16: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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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1-01生效日期:2003-01-01发布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文号:环函[2003]10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是否属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请示》(闽环保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3]10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是否属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请示》(闽环保控[2002]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 四 条规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另据《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0年2月22日印发,环发[2000]38号)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第一部分第三条的规定,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的设施、装置、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3.1.1.e)。
根据以上规定,为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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