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环境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型式认证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四批)的公告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型式认证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四批)的公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15:49:57 人浏览

导读: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型式认证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四批)的公告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12-02生效日期:2002-12-02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发[2002]165号拟在中国环境报、环保总局网站上发布,不另行文:经国务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型式认证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四批)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2 生效日期: 2002-12-0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2]165号
拟在中国环境报、环保总局网站上发布, 不另行文:
  经国务院同意,北京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并由国家环保总局对符合其标准的产品进行型式核准后发布公告。现将第四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型式认证排放限值或《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第二阶段型式认证排放限值,并获得核准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型式认证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四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