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锅炉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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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0-04-18
15: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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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锅炉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12-01生效日期:2002-12-01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函[2002]327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锅炉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与手工监测数据等效的请示》(京环保控字[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锅炉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1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2]327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锅炉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与手工监测数据等效的请示》(京环保控字[2002]3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提高锅炉排放污染物监测工作的效率和技术水平,国家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自2000年3月1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的单台容量≥14MW(20t/h)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的仪器。因此,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1)的要求安装,经检测符合仪器技术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锅炉排放烟尘和二氧化硫连续监测仪器,其所测定的数据有效,可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使用。当对上述仪器测定的数据有异议时,应采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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