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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14:24: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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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11-11生效日期:2003-11-11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发[2003]177号各
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1 生效日期: 2003-11-1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3]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在清理整顿不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中,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反映部分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现象相当严重。为了查处此类违法排污行为,现就有关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管理规定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故意”的认定
  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环保部门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1、环保部门应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 48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41条的规定,责令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排污单位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同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2、环保部门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6 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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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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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道路处理办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1)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证。(2)造成重大事故,负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3)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处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4)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5)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6)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7)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嫁祸于人以及有其他恶劣行为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知识产权是特定主体对知识财产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在形式上可视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这是因为,一是知识产权是国家为激励创新、促进知识财富增长而设立的制度产品,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二是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创造成果所设置的私人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增强权利主体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知识产权的使用如果构成滥用行为,就可能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
  •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的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或所有人赔偿后,可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这个规定的本身就是为了充分而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的损失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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