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环境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2004年度哈龙(Halons)灭火剂生产配额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2004年度哈龙(Halons)灭火剂生产配额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13:09:24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2004年度哈龙(Halons)灭火剂生产配额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3-09生效日期:2004-03-09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函(2004)61号浙江莹光化工有限公司(原浙江东阳化工厂)、山东海化集团寿光灭火剂厂、浙江蓝天环保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2004年度哈龙(Halons)灭火剂生产配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09 生效日期: 2004-03-0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4)61号
浙江莹光化工有限公司(原浙江东阳化工厂)、山东海化集团寿光灭火剂厂、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化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氟化工总厂):
  根据《关于实施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环发(1997)764号)的规定,我局现核定浙江莹光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海化集团寿光灭火剂厂两家企业2004年度哈龙1211生产配额(第一批);核定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哈龙1301生产配额(第一批),并发放生产配额许可证。各企业哈龙生产配额量见附件。
  请各企业严格按已核定的生产配额组织生产,各企业执行配额情况由企业所在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监督。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