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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举办第二届中德环境论坛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09:33: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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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举办第二届中德环境论坛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12-14生效日期:2005-12-14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根据中德两国总理的共同倡议,2000年在北京成功举行了中德环境合作大会,并建立中德环境论坛会议机制。为积极响应两国总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举办第二届中德环境论坛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4 生效日期: 2005-12-14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德两国总理的共同倡议,2000年在北京成功举行了中德环境合作大会,并建立中德环境论坛会议机制。为积极响应两国总理2004年5月在德国会晤时达成的共识,进一步推动两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全面合作,特别是推动两国中小企业的合作,经国务院批准,定于2006年1月11-13日在我国山东青岛市举办第二届中德环境论坛。
  本届论坛由我局与德国联邦环境部、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和德国经济亚太委员会共同主办,青岛市人民政府承办,德国经济合作与发展部、经济部和德国驻华使馆协办。届时,环保总局领导,我国有关部门代表将出席会议。德国联邦环境部长加布里尔先生也将率领由德国联邦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和企业界代表组成的代表团(约100人)出席会议。
  论坛将由环保经贸合作及可持续能源、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绿色采购四个分论坛组成。分论坛的承办单位分别是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环保总局政策研究中心、环境认证中心。会议地点为青岛市香格里拉饭店。
  联系人:刘宁、朱秀慧(环保总局国际司)
  电话:010-6655652666556528
  传真:010-66556521
  联系人:郭永兴、贾世仁(青岛市环保局科技处)
  电话:0532-82870509
  传真:0532-82870509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二届中德环境论坛日程(暂定)

  2006年1月11-13日
  中国,青岛
  2006年1月10日,星期二
  15:00-20:00 注册
  2006年1月11日,星期三
  09:00-18:00 注册
  09:00-18:15 商务合作交流(由青岛市招商局与德国工商总会北京代表处共同组织)
  18:00-20:00 青岛市人民政府欢迎晚宴
  2006年1月12日,星期四,全体大会,同传
  09:00-10:00开幕式(由国家环保总局主持)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致辞(10分钟)
  德国联邦环境部部长致辞(10分钟)
  山东省省长/副省长致辞(5分钟)
  德国驻华大使致辞(5分钟)
  青岛市市长致辞(5分钟)
  德国经济亚太委员会副主席致辞(5分钟)
  德国技术合作公司驻华首席代表致辞(5分钟)
  10:00-10:30茶歇
  主持人:德国环境部
  10:30-11:00中方主旨发言:介绍中国'十一五'环保规划
  (国家环保总局规划司领导)
  11:00-11:20气候变化政策主旨发言:减少温室气体的目标和手段
  (德国环境部Franz-JosefSchafhausen先生)
  11:20-11:40能源政策主旨发言:实现可持续能源前景的目标和手段
  (德国经济技术部HartmutSchneider先生)
  11:40-12:00可再生能源主旨发言:可再生能源的环境意义
  (国家发改委司级领导)
  12:00-13:30午餐
  13:30-14:00自由交流
  主持人:国家环保总局
  14:00-15:00循环经济部分
  中国循环经济发展现状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领导)
  德国循环经济概况
  (莱茵兰-法尔茨州环境部长康来德女士)
  15:00-16:00绿色采购部分
  通过经济发展合作组织、欧盟和德国的绿色采购来促进环境保护
  (德国经济部代表)
  中国政府绿色采购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认证中心主任)
  讨论
  16:00-16:30茶歇
  16:30-17:30讨论
  18:00-19:30招待晚宴-国家环保总局与德国环境部共同主办
  2006年1月13日,星期五
  08:30-12:00分论坛一:可持续能源
  (承办单位: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
  分论坛二:可再生能源
  (承办单位: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
  分论坛三:循环经济
  (承办单位:国家环保总局政研中心)
  分论坛四:环境标志与绿色采购
  (承办单位:国家环保总局认证中心)
  12:00-13:30午餐
  13:30-17:00继续四个专题分论坛的研讨
  17:00-17:40 茶歇
  17:40-18:30 闭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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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建议搜集证据报警处理,并尽快委托律师进行办理。如需详细咨询,欢迎及时来电咨询律师或来事务所当面咨询。
  •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属于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协商不成,可以及时搜集证据,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对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 对于网上诽谤事件,当事人可以搜集证据报警处理或法律起诉。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立案标准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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