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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06:49: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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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10-30生效日期:2006-10-30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环办〔2006〕125号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30 生效日期: 2006-10-3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2006〕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精神,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中纪委监察部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会同环监局、信访办在江苏省环保厅的协助下,于今年上半年在泰州市开展了环境信访听证处理的试点工作。泰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给予了有力的支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履其责。泰州市环保局认真、细致、扎实地抓好试点工作。在经过充分准备后,5月19日召开了泰州唐仁针棉织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纠纷信访听证处理试点会。这次听证处理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环境报等都作了专题报导。目前,江苏省环保厅已在全省推广了泰州的试点经验。总局拟于近期在江苏省召开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会议,总结推广泰州的试点经验。现将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总局下发的《环境信访办法》,认真组织纪检监察、环境监察和信访干部学习泰州市开展环境信访听证处理试点工作经验,掌握信访听证的知识,了解基本含义、内容、任务。对近年来的群众举报进行认真梳理,找出疑难、复杂的环境信访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按照总局即将召开的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环境信访听证处理的试点,在探索基础上逐步推开。 附件: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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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如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 起诉的程序条件指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程序衔接关系问题。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时,当事人选择补救手段是一般原则,行政复议前置是例外,需要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同时,司法最终解决是一般原则,而行政复议裁决终局是例外。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三种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1)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如果最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那么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司法机关,那么司法机关的裁决就是最终的,当事人再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2)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提起诉讼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相对人一旦先申请了行政复议,就应当等待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如果复议机关迟迟不作决定,也要等待复议期限的经过,这样一方面是对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权力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不会给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带来混乱。(3)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期限”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相对人提出复议又撤回复议申请的期间不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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