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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05:45: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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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环办〔2007〕12号各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10月15日实施后,我局根据《办法》发布了《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在《办法》实施前后,我局组织对《名单》进行了六次增补申报,但目前仍有一些单位需要继续增补申报。
  为更好地将新化学物质与现有化学物质区别管理,切实解决漏报单位的申报问题,经研究,现将《办法》生效前已经在国内合法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增补进入《名单》所需履行的具体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从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化学品登记中心”,网址:www.crc-sepa.org.cn)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填写后,向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该化学物质在《办法》生效前已经实际生产或使用,但没有列入名单的具体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格和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地市级环保部门现场核查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三、省级环保部门汇总并核查辖区内的申请,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我局。
  四、我局收到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的资料后,委托化学品登记中心及时核实、汇总,提出处理意见。
  五、我局有关业务部门依据化学品登记中心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局领导审定。
  六、我局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省级环保部门及化学品登记中心,并由化学品登记中心通知申请人。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直接向化学品登记中心咨询。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菅小东
  联系电话:(010)84915287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增补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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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任何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单元的生产企业务必取得生产许可证书,没有生产许可证将不得组织生产和销售。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 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1、只要涉及食品销售,就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咨询当地工商局;2、虽然是商贸公司,但是收购的产品涉及包装环节,即是存在生产加工行为,原则上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加工,都应该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从农户手里直接收上来的山野菜和食用野山菌,也可以认定为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则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之内。具体咨询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3、初级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管理,具体咨询当地农业部门。4、另外,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也有要求,具体咨询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公司收购的方式:1、现金收购。现金收购是一种单纯的购买行为,它由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从而取得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现金收购主要有两种方式:以现金购取资产和以现金购买股票。2、用股票收购。股票收购是指公司不以现金为媒介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内,而是收购者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3、承担债务式收购。在被收购企业资不抵债或资产和债务相等的情况下,收购方以承担被收购方全部或部分债务为条件,取得被收购方的资产和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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