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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西鄂尔多斯等两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05:04:47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函[2007]225号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农业部:内蒙古西鄂尔多斯、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申请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两处保护区调整后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区划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内蒙古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7]225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农业部:
  内蒙古西鄂尔多斯、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申请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两处保护区调整后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区划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内蒙古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474688公顷。其中,核心区115717公顷,缓冲区53479公顷,实验区305492公顷。保护区位于东经106°44′11″―107°43′12″,北纬39°13′35″―40°10′50″之间。东界以公其日嘎乡政府所在地为起点,向南偏沿自然道经希尼乌素、阿色和小母利至呼舍,向西沿自然道经芨芨亥、查布其、呼吉和格特德乌素至乌海市食品公司收购站以北,再沿乌海市的界线至棋盘井高速公路,向东北沿高速公路经嘎沙图至下科巴,再向北经呼吉尔图、东阿玛乌素、哈沙图、扎呼都格、而就乌素、东哈尔努德向西至桌子山北部山脚,向南沿关关格德尔根沟西侧,经巴音沟、查汗莫日图西侧、新桥煤矿牧业队、拉僧仲庙车站、化工厂、水泥厂公路和水泥厂一队至青年林场北侧;西界以青年林场北侧为起点,向西北经东风六队至黄河,沿黄河经五一农场八队至代兰塔拉铅矿,向东偏北经什尼卡汉站、大龙山井、包刚石灰石矿至旧洞沟煤矿以东2.5公里处,向北沿乌海界经敖包特至公里网标点18659700E、4410400N,向北偏东沿巴音温都尔嘎查河槽边界至丹拉高速公路,沿丹拉高速公路与杭锦旗的交界点向东南沿杭锦旗的界线至公其日嘎乡政府所在地。调整后的保护区设4处核心区,北部核心区位于丹拉高速公路以东,西部核心区位于乌海市境内,中部核心区位于保护区中心,南部为半日花核心区。
  调整后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672275公顷。其中,核心区278490公顷,缓冲区271600公顷,实验区122185公顷。保护区位于东经120°50′―121°57′,北纬38°55′―40°05′之间。东界以14个拐点的连线为界,拐点坐标分别为(40°05′N,121°57′E;39°58′N,121°48′48″E;39°58′N,121°37′E;39°50′N,121°25′E;39°44′24″N,121°27′12″E;39°37′N,121°32′48″E;39°37′N,121°31′12″E;39°36′N,121°18′E;39°36′N,121°10′E;39°19′22″N,121°10′E;39°19′22″N,121°32′40″E;39°11′32″N,121°33′48″E;39°03′12″N,121°33′12″E),其中(40°05′N,121°57′E)和(39°58′N,121°48′48″E)之间为海岸线,(39°44′24″N,121°27′12″E)和(39°37′N,121°32′48″E)之间为海岸线;(39°37′N,121°31′12″E)和(39°36′N,121°18′E)之间为海岸线;南界以(39°03′12″N,121°33′12″E)为起点,沿海岸线至(38°55′N,120°05′36″E),出海至(38°55′N,121°03′E);西界以120°50′N为界;北界以40°05′N为界。调整后保护区分设南北两处核心区。
  二、按照批准公布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区划,抓紧组织开展保护区的勘界和立标工作,标明区界,并向社会公告。
  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西鄂尔多斯和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国办函〔2007〕57号)的要求,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切实解决保护区的土地权属,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与当地经济发展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四、进一步加大内蒙古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关闭影响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矿企业,防止其对保护区的影响和破坏。认真落实生态补偿政策与经费,重点用于保护区植被保护和恢复。逐步完成核心区人口的搬迁和安置工作。
  五、尽快制定《大连市斑海豹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就公共港口出入船舶的频次、吨位、锚地选址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禁止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任何建设项目,周边开发建设活动的施工期要避开斑海豹洄游期。要制定区域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要求所有涉海临海企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威胁斑海豹的安全。继续进行渔民转产搬迁,避免渔业捕捞和人为猎杀对斑海豹的影响。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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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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