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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0 14:19: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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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7-03-18生效日期:1997-04-01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一、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如下表:(一)1.长江三峡(万县段)国家级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18 生效日期: 1997-04-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
一、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如下表:
(一)1.长江三峡(万县段)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巫峡景区、瞿塘景区、大宁河景区)
2.南川金佛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4.江津四面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5.巫溪红池坝风景名胜区
6.梁平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
7.万县青龙瀑布风景名胜区
8.奉节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
9.涪陵小溪风景名胜区
10.武隆芙蓉江风景名胜区
11.南川楠竹山风景名胜区
12.涪陵武陵山森林公园
13.武隆仙女山森林公园
14.黔江小南海风景名胜区
15.渝北流景风景名胜区
16.大足石刻风景名胜区
(二) 1.万县市(不含长江三峡“万县段”、红池坝、百里竹海、青龙瀑布、天坑地缝)所辖城镇和农村
2.涪陵市(不含金佛山、小溪、芙蓉江、楠竹山、武陵山、仙女山
3.黔江地区(不含小南海)所辖城镇和农村
4.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万盛区、双桥区、巴南区、长寿县 、綦江县、永川市、荣昌县、铜梁县、潼南县、璧山县所辖城镇和农村 不含统景),合川市(不含钓鱼城),江津市(不含四面山), 大足县(不含大足石刻)所辖城镇和农村
6.沙坪坝区(不含特钢厂区)、大渡大(不含重钢厂区)所辖城镇和农村
(三) 1.大渡口区所辖重钢厂区 2.沙坪坝区所辖石井坡街道(含詹家溪街道一、二、三段,井口镇 长春沟社、姜家社)所辖范围

  二、各类区相应执行国家一、二、三级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国家一、二、三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明确各类区之间的分界线。对位于各类区之间的污染源,按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要求,对应执行国家一、二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市(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面积大于4平方公里的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将本规定外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确定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五、本规定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1997年4月1日起实施。重府发(1984)26号《重庆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重府函(1993)56号《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重府发(1994)113号《重庆市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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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双方在对责任认定进行了解后可以先行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交通事故赔偿,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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