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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属单位下属企业限期治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0 06:47:44 人浏览

导读:

关于省属单位下属企业限期治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3-14生效日期:2002-03-14发布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文号:环函[2002]7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对环保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省属单位下属企业限期治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4 生效日期: 2002-03-14 发布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2]7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环保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该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依法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
  你局请示中所指 广东省三水石膏矿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该矿负责人的管理和财产所有权属省建材产出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可认为该矿属省建材产出集团有限公司直辖管辖的企业,而不属于省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对该矿及其下属企业的限期治理,应由其所在地市或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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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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