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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0 02:23:57 人浏览

导读: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5-07生效日期:2003-05-07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发布文号:粤环[2003]110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7 生效日期: 2003-05-07 发布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粤环[2003]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6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凡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废物的,由利用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市环保局须采取类比方式,综合考查利用单位的生产规模,核定其年加工能力并提出年度审批总量的建议。 在核定总量范围内的每次申请,利用单位直接报我局审查后报总局审批。
  二、申请单位须如实填写申请材料,特别是有关加工利用能力的加工场地、加工设备等项目。《进口废物申请书》中有关进口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的内容不需填写。
  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的企业必须按通知要求建立生产台帐制度,再次申请时须在《进口废物申请书》后附详细的"废五金类废物进口处置情况记录表"。对不建立记录台帐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
  三、各市要结合我局《关于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环境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02〕185号)及《关于加强电子废物回收利用监督管理的通知》(粤环〔2002〕71号)等文件要求,积极引导废五金定点企业向"加工园区"集中,今后原则上在省局认定的"加工园区"外不再新增定点单位。各市须切实加强对废五金定点单位的监管,在每年11月1日前,将需要调整的企业名单报我局,对违反规定而市局未取消其定点资格的,省局将直接取消。新申报定点单位,须提供申请报告、《废物定点单位加工利用申请表》,市局审核意见等材料。


二○○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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