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2002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0
02:18:55
人浏览
导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2002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5-30生效日期:2003-05-30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豫政办[2003]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2002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30 生效日期: 2003-05-30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3]3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豫政[2002]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五”期间继续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40号)和国家环保局的要求,我省2002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结果已由省环保局审核、汇总完毕,现将全省“城考”基本情况及18个省辖市和20个县级市2002年度“城考”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省38个城市按计划采用国家“十五”期间“城考”指标体系,顺利完成了2002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城考”工作的统一要求,各市政府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按时上报了本市的“城考”结果。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局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全省38个城市的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四大类18项指标的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与汇总。从得分情况看,我省各市的得分与去年相比普遍有所下降。其主要原因:一是国家新“城考”指标体系考核要求更加严格;二是新“城考”体系中存在“暂不考核”项目,总分值相应下降;三是我省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低;四是各市对新“城考”体系理解不透彻,填报不够规范。加之部分市政府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视不足,未能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与城市投资环境的改善和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缺乏切实有效的措施,分工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资金投入不足,管理手段简单落后,甚至存在应付现象,导致“城考”成绩有所下降。
二、实行“城考”制度有效地推动了全省城市环境保护工作
“城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我省通过实施这项制度,一是提高了各市政府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视程度,初步形成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的管理体制;二是促进了城市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建设,完善了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等基础性工作,为环保执法提供了科学依据;三是增强了各城市环境监控能力的建设,目前我省17个省辖市已建成城市大气连续自动监测装置,县级市也实现了城市大气连续监测,提高了环保部门动态监控城市环境质量的整体水平;四是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文明城市等奠定了坚实基础。我省近年来不断强化和完善“城考”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城市环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保资金投入持续增长;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城市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部分城市环境质量明显好转。
三、我省各市“城考”审核结果与排名
(一)省辖市排名
1.郑州市(74.47)
2.漯河市(73.48)
3.洛阳市(67.48)
4.南阳市(62.28)
5.
三门峡市(62.05)
6.安阳市(61.78)
8.濮阳市(54.74)
9.焦作市(54.26)
10.许昌市(54.15)
11.
平顶山市(53.95)
12.信阳市(51.43)
13.济源市(51.37)
14.开封市(50.77)
15.
驻马店市(49.89)
16.商丘市(47.57)
17.鹤壁市(45.52)
18.周口市(33.62)
(二)县级市排名
1.新郑市(75.37)
2.
登封市(74.6)
3.荥阳市(69.85)
4.偃师市(64.09)
5.巩义市(63.3)
6.新密市(63.15)
7.灵宝市(62.19)
8.长葛市(61.2)
9.辉县市(60.75)
10.义马市(60.46)
11.林州市(60.05)
12.永城市(58.86)
13.禹州市(58.25)
14.沁阳市(56.16)
15.舞钢市(52.04)
16.项城市(50.53)
17.
盖州市(48.3)
18.卫辉市(44.93)
19.邓州市(42.92)
20.汝州市(37.34)
希望全省各市政府继续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力度,增加必要的环保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达到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与提高城市品位的目的,并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以使全省城市环境保护再上新台阶,促进我省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