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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8 07:32: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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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湖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系列表格的通知。推荐阅读:合同审查湖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系列表格的通知鄂劳函[1997]222号为统一规范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

  湖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系列表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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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系列表格的通知

  鄂劳函[1997]222号

  为统一规范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系列表格的通知》(劳办发[1997]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集体合同审核管理系列表格(附后)印发给你们,并作简要说明如下:

  一、《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附件1略)是按照报送、登记、审核、通知、备案的顺序来表达集体合同管理工作流程的,从而使集体合同管理工作的程序和基本环节一目了然。

  二、《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登记表》(附件2)用于集体合同报送情况及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审核情况的登记。本表由各地、市、州、县按地区填写。按照一个专业只有一个集体合同编号的原则设计合同编号,其统一编号格式为:×劳集审字[年号]第××号。“审核结果”一栏填“通过”或“未通过”,“备注”一栏填写未通过的原因。

  三《集体合同审核单》(附件)由劳动行政部门内部有关业务机构对集体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时使用。

  四、《集体合同审核意见单》(附件4)由集体合同审核主管机构汇总有关业务机构审核意见时使用。凡集体合同经审核未通过的,由审核集体合同的主管机构将此意见单直接反馈到企业。

  五、凡集体合同经审核小组各成员单位审核同意并被确认的,填《集体合同审核处置单》(附件5)报厅(局)长(审核小组组长)审定。

  六、凡经审定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制发《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附件6),作为集体合同依法生效的凭证。《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刷,各地、市、州、县劳动局签发。

  七、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有变更的情况,由集体合同双方协商进行变更。劳动行政部门对变更的集体合同进行审核,以确定变更是否合法有效。经审核通过的,制发《集体合同变更审核意见》(附件7)。

  八、《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劳统合同[1997]1号——附件8)是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按季反映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的专用表格。原《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劳关司函[1996]12号)停止使用。

  九、《集体合同管理工作统计表》(劳统合同[1997]2号——附件9)用于劳动行政部门对审核通过的集体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分析研究。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依照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所示的程序及附件2至附件7规定的格式,做好集体合同的报送、登记、审核、通知、备案等管理工作;同时按要求填报《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和《集体合同管理工作统计表》。

  附件:1、集体合同审核工作流程图(略)

  2、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登记表(见表)

  3、集体合同审核单(见表)

  4、集体合同审核意见单(见表)

  5、集体合同审核处置单(见表)

  6、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见表)

  7、集体合同变更审核意见书(见表)

  8、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见表)

  9、集体合同管理工作统计表(见表)

  填表说明

  一、 填报单位

  本统计表由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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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州、县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主管机构填报。

  二、 报表时间

  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各地、市、州劳动局将上季情况报送省劳动厅劳动力管理处。

  三、 指标解释

  1、上期累计数:是指本季度以前(不含本季度)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进行登记审核,予以审核通过的集体合同数量以及集体合同所覆盖的职工人数;

  2、本季度报送数:是指本季度内报到劳动行政部门需要审核的集体合同数及合同所涉及的职工人数;

  3、本季度未通过数量及原因:是指在本季度报送的集体合同中,经审核因主体资格、协商程序、合同内容等方面存在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明确不予通过的集体合同数;

  4.总计通过集体合同数:是指截止本季度末,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通过、依法生效的集体合同总数。

  四、栏目关系

  1、甲栏中“外商投资企业”项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其它经济类型企业”项包括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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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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