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
导读: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控制商品房价格和建设工程价格不合理上涨,切实减轻建设单位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精神,我省第一批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共100项(见附件)。今后将分批公布建设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逐步建立对建设项目的收费公布制度。实行公布制度以后,凡未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计入建设成本,建设单位有权抵制收费,并向物价、财政部门举报。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决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对照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认真进行清理,将建设项目收费目录和取消项目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各市(地)和省级有关部门建设项目收费的清理整顿情况于7月底前书面报省物价局、财政厅,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三、继续加强对各项收费的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应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发文之日起,立即停止。重要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收费须经省物价局审批,目录另行下达;一般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以合同形式约定服务的有关事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职权之便要挟或暗示建设单位接受强制性服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统一规范调整。各市、县政府自行设立的以收费或价格形式向建设项目收取的附加费、建设费、配套费、增容费等一律停止。如确需保留的,按收费管理的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
四、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物价、财政、计划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不按规定清理整顿,自立项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严肃查处。
附:第一批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 建设部门52项:
*1.建筑工程管理费
*2.建安临时工棚费
3.临时建筑简易用房押金
*4.建筑技术开发费
*5.建设施工安全保证金
6.劳保统筹基金或地方养老保险基金
*7.规划定点保证金(城市规划保证金)
*8.建设项目划定红线手续费、验线费
9.土地规划费
10.规划改变用途费
11.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收取的红线放样
费
12.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收取的城市规划
测量费
*13.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
*14.统建管理费(城建管理费、保证金、总
管费)
15.建筑押金(建设项目押金)
*16.新建房屋安全鉴定费
17.城市综合配套费
18.城市建设开发费
19.沿街建筑配套费
20.商业网点配套费
21.城市道路建设费
22.安居建设基金
23.农转非配套设施费[page]
24.施工企业外来人员城市基础设施负
担费
25.重点项目建设基金
*26.绿化保证金(押金)
*27.绿化管理费
28.绿化配套资金收费
29.绿化(建设)费
30.园林绿化费
*31.自来水安装管理费
*32.自来水表立户费(自来水新开户费、
自来水表补偿费)
33.供水管道网补偿费、安装费、建设费
34.供水管道试压费(质检费)、给水验收
费(安装验收费)
35.自来水施工押金(施工用水保证金)
36.节水保证金
*37.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年审及年审公告
费(年检、升级收费)
*28.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房地产行业
管理费)
39.建筑卫生管理费
40.建筑卫生押金、市容保证金
*41.道路污染费(污染道路清扫费)
42.城建监察大队或环卫管理部门收取
的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费、建筑废
土消纳有偿服务费(废土清运服务
费)
43.城建监察大队或环卫管理部门收取
的化粪池清洗费(处理费)、新建化
粪池技术服务费
44.城建监察大队或环卫管理部门收取
的新建住宅垃圾一次性清理费
*45.拆迁安置押金
*46.房屋买卖登记费
47.旧城改造补贴费
*48.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49.商品房注册登记费
*50.建设项目贷款抵押鉴证费
*51.房屋权属鉴证费
*52.房产复查费
土地管理部门22项:
*1.土地办证费
2.土地申报费
3.土地使用表格填写费
4.征地代办费
5.临时用地土地(征地)管理费
*6.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
*7.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
*8.土地界桩、座标测量费
*9.土地测量费
10.建设用地勘丈定界费
*11.建设用地保证金(押金)
*12.土地占用招工保证金
13.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土地出让金”外
加收的土地(征地)管理费、土地评
估费
*14.土地出让管理、手续费
*15.土地开发管理费
*16.土地开发配套费
17.城镇房地产调节基金
18.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费
*19.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户费
20.土地有偿转让管理费(手续费)
*21.土地权属变更费,变更手续费
*22.土地过户费
电力部门8项:
1.城市电力基础设施配套费
2.红线内配变电城网配套费
*3.用电附加费
*4.供电安装管理费
*5.(低压)电网改造费
*6.用电入户立户费(电表初装费)
*7.接电报装费
8.施工用电保证金
公安部门6项:
*1.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费
2.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
*3.施工企业治安费
*4.消防押金
5.治安器械费
6.治安责任金
邮电部门6项:
*1.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通讯管线配套
费)
2.通信城建附加费
3.电讯管道安装设备费
4.房屋道路电信设施建设费
5.新建住宅邮政信报箱费
6.楼群信报箱安装维修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2项:
*1.建筑市场管理费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费
环保部门1项:
*1.建设项目环保押金(“三同时”保证金)
劳动部门1项:
*1.施工企业使用临时工管理费
审计部门1项:
*1.建设资金审计费
民政部门1项:[page]
*1.地名申请费(路标费、建筑物或地名标志费)
注:带*号的项目是国家计委、财政部经国务院同意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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