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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8 09:32:23 人浏览

导读: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02-24生效日期:2006-02-24发布部门: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发布文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4 生效日期: 2006-02-24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发布文号: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开管〔2006〕16号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区内各建设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豫建设标〔2004〕91号)和《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4〕38号),加强我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在我区实施《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暂行办法》,请认真执行。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查文件,下同)审查备案制度。凡在高新区内的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按程序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
第二条施工图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建设单位持合格书,直接到管委会建设环保局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含开工报告)及质量监督等手续。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用于施工,违者将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责任。
第二章施工图设计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施工图设计是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基础上绘制的完整的用于施工的图纸,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规;符合国家现行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符合国家消防、抗震、劳动安全卫生、人防等强制性标准、规范;要落实国家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政策;鼓励材料和工艺的创新。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批复文件要求,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工程预算等实行限额设计。
第五条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各行业对施工图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应当文件完整,文字说明、图纸准确清晰,装帧牢固、规整,印鉴完备。
第三章审查备案办法
第六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类别和等级,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委托审查合同,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审查费。
第七条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须提交的资料: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项目登记表;
(二)作为勘查、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及附件;
(三)勘查、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勘察、设计合同;
(五)全套施工图四套、工程勘查报告及相关计算资料。
第八条审查机构审查内容及时间要求:
(一)是否超出勘查、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四)勘查、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设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违反上述内容之一的,为审查不合格。
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工程勘查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需要复审的施工图审查时限相应顺延。
第九条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结果:
审查合格,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逐张图纸盖章的3套施工图(包括经审查的设计变更)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由各专业人员签字,经法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page]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审查机构在出具项目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内容材料报管委会建设环保局作告知性备案: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单;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登记表;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合同;
(四)建设单位勘查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纪录表;
(五)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六)《河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副本》。
第四章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单位原则上应与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编制单位一致。总体设计单位与单项工程设计单位不一、施工图设计确需更换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具有与承担的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不得转包或未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审批部门允许分包所承揽的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要落实、执行设计审批部门对工程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的批复意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实事求是、坚持设计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满足建设项目的需求,同时也要抵制建设单位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及其它不合理的要求。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要对设计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对提交设计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设计审查部门的审查,接受咨询,无条件答疑。
第五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及批复文件要求委托施工图设计,不得任意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不得以改换设计单位、压低设计费等方式强迫设计单位违规设计。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审查机构的职责
第十八条如发现审查机构有超越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或者使用未经认定的审查人员,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审查机构收回颁发的审查合格书,并按规定对审查机构的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由审查机构负责。
审查机构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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