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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抚养费捐赠的行为是否有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3 00:33: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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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王某与李某2006年7月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儿子小王由李某抚养,王某每年给付抚养费3000元,在每年的农历1月份一次性付清。2008年1月10日,李某将孩子由姓王改为姓李。王某得知后,与李某交涉未果。6月份正好这时县里号召向汶川灾区捐款,王某就将已经准备好

  [案情]

  王某与李某2006年7月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儿子小王由李某抚养,王某每年给付抚养费3000元,在每年的农历1月份一次性付清。2008年1月10日,李某将孩子由姓王改为姓李。王某得知后,与李某交涉未果。6月份正好这时县里号召向汶川灾区捐款,王某就将已经准备好的3000元钱捐给了灾区,然后外出打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李某以小王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王某的捐赠行为,将这3000元钱给付小孩的抚养费。

  [分歧]

  王某将小孩的抚养费捐赠行为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 王某的捐赠行为有效,法院不能撤销王某的捐赠行为。理由是王某与民政部门之间是赠与合同关系,王某的赠与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该赠与是公益性的捐赠,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不能反悔,且王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捐赠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认定王某的捐赠行为无效。 理由是王某的捐赠行为是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的规定,法院应认定王某的捐赠行为无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撤销王某的捐赠行为。理由是王某的捐赠行为对债权人小王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小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的捐赠行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实质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王某与小王之间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另一个是王某与民政部门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两者都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一个当事人处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行为又引起两者之间的冲突时,如何处理?单从王某与小王之间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的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应当认定王某的捐赠行为无效。但从王某与民政部门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来看,因其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无效的合同。从两个法律文件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毕竟是一个司法解释,其效力不能超越全国人大制定的《合同法》。且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因此不能认定王某的捐赠行为无效。但又不能因此就认定其有效,因为王某的捐赠是在对抗法院的生效判决,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抚养责任,起因是对李某将孩子由姓王改为姓李的行为不满。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王某的捐赠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李某以小王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王某的捐赠行为,将这3000元钱给付小孩的抚养费,法院应予支持。

  吉水县人民法院 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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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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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可见,孩子虽然是非婚所生,但是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同样负有抚养义务。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从法律上来讲,只要赠与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所赠与的财产拥有处分权、自愿赠与他人,由赠与人与受赠人签名确认后,该赠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赠与协议的法定撤销具有以下情形:(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试达到严重的程度,受赠人本人或指使他人故意谋杀、伤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或者故意侮辱、诽谤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包含轻微的一般侵害行为。(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
  •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解决不给抚养费的办法有: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外就是上法院起诉。这是最主要的两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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