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款不兑现惹上官司
导读: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诉北京齐通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齐通康公司支付红十字会总会补交捐赠款人民币500万元。
2001年8月14日,齐通康生物实业(集团)公司和红十字总会签订了捐赠协议书。其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共同开展“中华骨髓库”的系列宣传募捐活动,所募资金全部用于“中华骨髓库”的建设,“齐通康”捐赠红十字总会500万元用于共同开展“中华骨髓库”的宣传募捐活动;分期捐赠总计2000万元用于“中华骨髓库”总库购置配套设备及资助两个地方红十字会的分库建设;提供该企业的上市产品2000万盒(价值1000万元),作为“中华骨髓库”的义卖品,义卖收入按每盒0.50元提取公益资金,用于“中华骨髓库”的检测费用。协议生效后,齐通康公司先期拨付启动资金500万元,其它资金按照双方确定的捐赠项目计划书约定的时间落实到位。双方还约定:红十字总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齐通康”应享有的回报,并授予董事长董占义“慈善大使”称号;给予“齐通康”分库的冠名权;在所捐设备的明显位置使用标牌为齐通康生物实业(集团)公司留名。
协议签订后,红十字总会于2001年9月13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接受“齐通康”爱心捐赠暨慈善大使授予仪式,聘请董占义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慈善大使”,并授予其中国红十字勋章。此活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然而,此后齐通康公司并未履行协议。红十字总会曾向董占义发出关于履行捐赠协议的函,催促其履行协议,但没有任何回音。2003年,红十字总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齐通康公司支付捐赠款人民币500万元,判令齐通康公司交回从红十字总会获得的“中国红十字勋章”及“慈善大使”称号的相关证章、证书及牌匾。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实,齐通康生物实业(集团)公司并未成立。2002年7月4日,北京市工商局以齐通康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2001年度企业年检,决定吊销齐通康公司营业执照。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现红十字总会已授予董占义慈善大使称号,履行该协议,而齐通康公司却未履行捐赠协议,属违约行为。双方签订捐赠协议属公益事业捐赠行为,该协议具有不可撤销性,作为捐赠人的齐通康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红十字总会。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委托代理人刘安元律师在宣判后表示,造血干细胞研究项目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齐通康公司公开允诺捐款赞助“中华骨髓库”的建设,本身是一件造福于千家万户的好事。但是,中国红十字总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隆重的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接受爱心捐赠暨慈善大使授予仪式后,齐通康公司却拒不履行捐款义务,给中国红十字总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此案的胜诉对中国红十字总会社会公益捐款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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