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希望小学请求撤销赠与被驳
导读:
孩子改姓,前夫停付抚养费
郝先生和邓女士原本是夫妻,双方都是农民,婚后育有一子。4年前,郝先生和邓女士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由邓女士来抚养,郝先生每个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郝先生承包了一块果园,生意做得也不错,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对郝先生来说是完全可以承受的。尤其郝先生对儿子疼爱有加,平时会经常带着孩子到商场,买些日常用品和礼物。两年前,邓女士在没有通知郝先生的情况下,私自变更了儿子户口本上的姓氏,从“郝”姓改成了“邓”姓,郝先生知道此事后,就停止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郝先生认为,既然儿子都跟了别人的姓,那自己也就没有必要再抚养孩子了。
财产赠出,前妻告上法庭
儿子无故被人夺走,郝先生的情绪十分低落,对果园的经营也失去了热情。此时,恰好又赶上当地受灾,郝先生所种植的果树遭遇了大面积减产,收入惨淡。郝先生一气之下,将果园交由他人打点,自己把仅存的一些果子销售一空后,将微薄的收入全部捐给了当地的一所希望小学,之后自己外出打工。邓女士一直没有收到郝先生的抚养费,又联系不上郝先生。一天,邓女士听朋友说,郝先生已经去了外地,还把财产捐赠给了希望小学,邓女士十分不解,为什么欠着儿子的抚养费不给,反倒把钱捐给了希望小学,于是邓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郝先生撤销该赠与。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事实,判决驳回邓女士的起诉。
律师:公益赠与不能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鸥认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一般是可以撤销的,只要赠与的财产的权利尚未被转移。但是,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第二款特别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就本案而言,郝先生将自己的收入捐赠给希望小学,其行为本身属于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并且,就货币而言,只要将其交给对方,通常即被认为交付已经完成。因此,邓女士要求撤销该赠与的诉讼主张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