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导读:
核心内容: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人会因为帮朋友进行担保,而引发一些合同纠纷。市民柴先生就是为帮朋友担保借款,而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到了还款之日,作为担保人又有什么合同纠纷呢,法律快车小编跟您一起看一下。
市民黄先生的饭店扩大经营需15万元款项,经协商,陈女士同意借给黄先生15万元,借款期6个月,但要求陈女士提供借款抵押。黄先生的好朋友柴先生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黄先生的借款抵押物,并与陈女士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借款抵押合同》。
由于经营不善,6个月期满黄先生无钱归还借款,陈女士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柴先生,要求柴先生按《借款抵押合同》履行,柴先生认为借款人是黄先生,与己无关。无奈,陈女士将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归还借款,柴先生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已实际履行,柴先生将自己房屋抵押给陈女士,并签订了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判决黄先生在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陈女士借款15万元,柴先生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长房担保业务员张先生分析,本案涉及借款和借款抵押两个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而《借款抵押合同》因违反《担保法》而无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是因为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他们三方借款期间的各项活动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该条是对借款合同的担保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所谓强制性,是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行为,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客观上都必须执行的行为。因此,当事人签订的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就应当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42条规定抵押财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只能说明抵押合同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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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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