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漏电致人死亡 法院判房东担全责赔偿52万元
导读:
一房主擅自对房屋分割装修并出租,女房客洗澡漏电不幸致其男友身亡,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被告房东担全责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尸检费等51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本地人孙先生在市郊结合部有一套三室一厅一卫的自建房屋,为了出租在装修时在另二间房边又隔了二个卫生间,成了三个单独套间,虽然简单装修,但三个房间设施齐全。 2008年3月,来自外省市务工的冯小姐与另二位女同事,向孙先生分别以每月600元价格各租赁了一室一卫的住房,租期2年。2008年6月25日晚上7时许,冯小姐在改造的卫生间内洗澡,冯的男朋友何先生在房屋内看电视。这时,何先生听到女友冯小姐在卫生间内尖叫声,便强行踢开卫生间的门想进去看发生了什么事,不因卫生间内漏电而触电身亡,冯小姐触电昏厥经抢救脱险。 警方调查结果,该房屋内的用电存在安全隐患,冯小姐在卫生间内使用热水器,因发生漏电,冯小姐触电而发出尖叫,其男友何先生不明缘由前去营救,导致触电身亡。 事发后,何先生的父亲何大伯认为,孙先生作为房屋所有人和出租人,房屋出租没有保证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侵害了何先生人身权,直接导致何先生因租赁房屋内卫生间发生漏电而触电身亡,因此对何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赔偿事宜何大伯多次与孙先生交涉未果,2008年11月,何大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孙先生赔偿儿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5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孙先生认为,对于何先生因救人触电身亡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何先生因热水器漏电死亡,何先生因救女友而死亡,该救助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原告应当要求冯小姐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委托法医学鉴定,对何先生进行尸体解剖,鉴定结论何先生的死因符合电流损伤致死。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房屋所有人,对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被告承租涉案房屋,擅自对房屋分割装修并未经有关部门登记出租,增加了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违反了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同时,作为出租人,对于租赁物负有安全责任,确保租赁房屋内的各项设施正常、安全使用。根据承租人的陈述,造成事故的电热水器是有出租人安装,该过错导致何先生在救人过程中触电死亡,被告应当对何先生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何大伯因本次事件儿子死亡,势必给原告带来巨大精神痛苦,酌情确定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生命对于我们来说是十分宝贵的,现实中时常会有意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有人因过失而致人死亡。这种情况虽然造成了人死亡,但是却不是主观的意愿,在法律上有着不一样
一房主擅自对房屋分割装修并出租,女房客洗澡漏电不幸致其男友身亡,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被告房东担全责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尸检费等51万余元;并赔偿
儿子煤气中毒死于出租房父母起诉房东赔偿56万元儿子来北京打工,因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于出租房内,父母认为房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向房东索赔
一房主为收益出租房屋,女房客洗澡漏电不幸致其男友身亡,2月16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房东担全责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尸检费等51万余元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