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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5 21:55:37 人浏览

导读:

在实务中,很多的法律文书都是有规律可循的,因此就形成了范本,比如说起诉书、答辩状等。同理,代理词也是有一定的格式的,规范的格式对于写好代理词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定金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的相关内容吧。

  在实务中,很多的法律文书都是有规律可循的,因此就形成了范本,比如说起诉书、答辩状等。同理,代理词也是有一定的格式的,规范的格式对于写好代理词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定金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的相关内容吧。

  定金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XX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案本诉被告李xx、何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因本诉原告郭xx诉其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民事诉讼活动。

  本案经过当事人双方举证及法庭调查质证,是非业已清楚。为了协助人民法院公正公平审理本案并能依法作出判决,我作为本诉被告方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兼听则明。

  本诉原告在诉状中以本诉被告违约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本诉被告支付租房定金XX元和双倍返还是不能成立的,而本诉被告的反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规定明确,应当予以支持。。

  本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能签订的责任不在于本诉被告,本诉被告在收取定金后一直等待本诉原告前来验收、检验租赁房屋并签订合同,在导致房屋闲置两个半月,故本诉被告以定金款折抵自己的实际损失属于正当行使权利而非违约行为。本诉原告要求支付定金和双倍返还的请求不能成立。

  为阐明并使本代理人意见具有可采纳性,提出以下理由:

  如何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定金性质等内容的规定,正确认定定金合同的效力及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按照立法宗旨与立法本意实现其目的,有助于本案的审理。

  一、 定金合同的法律特征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定金属于以金钱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基于定金合同而产生,定金的性质是合同。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其法律特征是:(一)定金合同是从合同。订立定金合同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定金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具有附属性,具体表现在定金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依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定金合同不能离开主合同而独立存在。(二)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无效。在实践中,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单独订立书面合同;二是在主合同中订有定金条款。这两种情况均应认定定金成立。三是虽然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是有定金交付和收取的事实,只要有定金收据作为证明,此种也应当认定定金合同成立。(三)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一种,属于担保合同中的设质合同,设立的质权是以金钱为标的。《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表明,定金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相比,实践性合同具有很显着的特点,其中,合同标的物是否交付,对于合同是否生效,如何认定合同的内容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生效的时间上与诺成性合同明显不同。

  二、定金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

  基于定金合同存在上述法律特征,定金合同的成立,除应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一)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成立的必要前提。主合同有效成立,才能够给定金合同的成立提供前提条件。主合同不成立,或者虽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未能生效,尽管定金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要约、承诺而达成一致,但因主合同的不成立,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

  (二)定金合同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如前所述,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依定金的交付而产生定金法律关系。如果定金没有交付,即使订有定金合同或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也不成立。

  (三)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以定金为担保的债权,应当以金钱为标的,即为请求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债权,因而决定了定金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且《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所谓定金罚则,就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违约定金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定金形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违约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指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的“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内容,就是对违约定金罚则适用条件的具体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仅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意向,但没有订立租赁合同,即主合同并没有成立,从而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当然不能成立。在2006年6月4日,双方仅就租赁事宜和租金数额达成一致意向,但对租赁合同中的其他主要条款并没有进一步协商,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说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没有依法成立,因此作为从属合同的定金合同也就不能成立,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作为本诉的原告,负有法定的举证义务,即其应当举证证明本诉被告拒绝订立合同,才能够双倍返还定金,但本诉原告并没有如何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本诉被告拒绝订立合同,故本诉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

  同时,本诉被告的反诉请求是合情合理的,应得到法庭的支持。本诉原告与被告达成房屋租赁的一致意向后支付了XX元的定金,本诉被告为信守诺言而一直等待本诉原告前来检验租赁物的数量、质量,并具体协商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装饰装修、违约责任、租赁物的维修等内容,并签订书面合同,但本诉原告因怕租到房屋后没有用途而迟迟不来签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导致本诉被告的房屋一直闲置两个半月的时间,给被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在XX年XX月XX日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为什么不退还原告的XX元定金。本诉被告请求本诉原告赔偿损失XX元是有充分事实和计算依据的,请求法庭依法予以支持。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定金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有关的内容,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最重要的是要说明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是由对方导致的,请求法院支持己方的观点。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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