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及集资建房分配合同等纠纷处理
导读:
有关房改房及集资建房分配等纠纷,一般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干部职工的内部纠纷;福利的享受涉及国家政策以及单位内部的规定,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由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处理。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有关福利房的享受、分配、使用以及腾、退等等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职工调离、辞职、除名而产生的纠纷,如双方对职工调离、辞职、除名后福利房的处理有明确约定,或者当地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的,因职工离开原单位后,其与原单位发生的房屋产权、房屋使用权纠纷,可以作为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来处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受理后按照双方的约定以及当地的政策处理。房改房的转让方面,一般情况下,房改房的分房政策或合同都规定权利人应在原单位服务一定年限才能取得所有权,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出售、转让以及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等,但随着改革的深化,这一政策开始松动。如广东省、上海市等规定福利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但要求交易时必须补交一定税费。
房改房可以继承,房改房继承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时依照当地有关房改房的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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