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房产预售合同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房产预售合同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6 10:18:52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由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并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只有依据合同取得物权后,该物权才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这种角度讲,预售合同、现房买卖合同亦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商品房买卖基于以下特点,而导致从签订合同至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效力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由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并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只有依据合同取得物权后,该物权才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这种角度讲,预售合同、现房买卖合同亦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但商品房买卖基于以下特点,而导致从签订合同至办理产权过户的时间较长:一、商品房本身的建筑周期较长;二、商品房买卖所涉标的额巨大,买受人支付完毕整个价款的时间较长。正因为这一特点,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买受人在要取得产权证之前,要承担不能取得约定商品房产权的风险。而现实中,一房二卖、出卖人将已售房屋进行抵押、法院查封出卖人正在热销的房屋等现象大量存在。如何规制,成为很有必要的问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但此规定只是解决其中了部分矛盾,无法解决其他问题,况且此条解释本身也缺乏法理依据,只能作为一时权宜措施。根本解决矛盾的方法是实行预告登记制度。所谓预告登记,指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主要是对于因欠缺登记的要件(程序要件或实体要件)不能进行本登记,只是作为将来本登记的准备而进行的登记,主要目的是为保护预告登记权利人。预告登记制度发源于德国,《德国民法典》第883条规定,为保全目的在于转让或者废止一项土地上的物权的请求权,或者土地上负担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变更这些物权的内容或者顺位的请求权,可以在土地登记簿中将其纳入预告登记。被保全的请求权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时,预告登记也为许可。预告登记之后,对土地权利或者权利负担所为的对被保全的请求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构成损害的处分,为无效。以强制执行或者假扣押方式所为的处分,以及由破产管理人所为之处分,亦同,请求权如以让与一项物权为目的,则请求权的顺位依预告登记确定。实行预告登记制度的国家普遍承认了预告登记请求权的物权性质:

   (一)保全效力。主要为保障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同债权等请求权将来肯定发生预期物权效果的法律效力。如果将这种请求权以预告登记的方式登记后,不动产出卖人违背预告登记所为的变更或处分不动产的行为就会无效,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就会得到保证。

   (二)顺位保护效力。先登记顺位的物权优于后登记顺位的物权,只有先登记的顺位的物权实现后,后顺位的物权权利才能实现。《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7条也作了“本登记的顺位依假登记的顺位”的相关规定。

   (三)破产保护效力。相对人(出卖人)破产时,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享有排斥债权人保障其将来实现物权的效力。

   (四)预警效力。第三人不得无视预告登记的存在,对以后有本登记可能的认可,不得以善意而为抗辩。

   我国目前有些地方已开始逐步实施预告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将楼盘登记上网,发布房屋销售信息,一旦商品房屋已对外销售(签订预售合同),网上即会反映。但此仅为行政部门的操作,法律尚未赋予其相关法律效力,因此,我们建议,全国应统一建立此种预告登记制度,并依法赋予其上述预告登记的效力。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法,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1)一般主体要求。《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特殊主体要求。为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 分两个问题。第一、房产过户,需要房主妻子的同意(当然如果房管局不需要另当别论)。第二、交易价格是双方之间的事情,交易价格并不一定就是交税费的价格。正常情况下,会进行房产评估,按评估价格交税费。补充回复:过户手续,按你们那里房管局的要求办就行了。至于成交价与评估价的问题,因为成交价是发生在你与房主之间,这个价格是你们自愿达成,对你们双方有约束力。而评估价是房产过户的一个环节(主要是作为缴纳税费的根据),并不会代替或者改变你们的买卖合同和交易价格。如果发生纠纷,按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确定责任。
  • 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又包括: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主要是转受让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之履行和权利之实现而发生的争执;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二)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指公司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的诉讼。(三)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的诉讼,主要包括公司为引进外部资金,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公司股东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投资协议,以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行为。表面上看,此类行为虽不直接发生股权转让,但是增资扩股往往会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权益被稀释,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结果,这在许多地方等同于公司股东权益被转让,所以,我们在此将其列入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了对公司股权进行错误登记或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等行为而引发的诉讼。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7分钟前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7分钟前
根据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例如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7分钟前
征地补偿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当地确定的补偿标准不一定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议您最好通过电话或向律师当面咨询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5分钟前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拆迁补偿。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关于拆迁补偿,建议纠纷当事人友好协商。一般拆迁的纠纷不外乎是拆迁赔偿款的分配或者产权置换问题的纠纷,总体来说拆迁补偿金额不少,因拆迁补偿利益而引发的家庭纠纷也不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5分钟前
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要求年满18周岁,在西安有户口或外来人员需要有居住证且满足要求的居住年限;2、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要满足西安的公租房申请规定的标准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5分钟前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拆迁补偿。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