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纠纷 二人拖欠贷款270万元 因袒护他人判一人偿还
导读:
日前,顺义法院杨镇法庭审结了原告张庄农业银行诉被告黄先生、聂先生借贷合同纠纷案,判决本应由二人共同偿还的270万元贷款及利息由黄先生一人偿还。
1995年3月,黄先生与某村时任党支部书记聂先生商议:黄先生与村委会共同建立煤业公司,双方各出资50%,按出资比例分红,并签订了协议书。5月11日,煤业公司制定了章程,在该章程全体股东签字处有黄先生、聂先生的签字。但聂先生否认是自己所签,黄先生不置可否。在煤业公司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股东是自然人黄先生、聂先生。
2005年8月16日,黄先生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煤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手续,注销手续上有黄先生、聂先生签字。但聂先生表示不知此事,并否认名字是自己所签,黄林生表示聂先生三个字是找一个不认识的人代签的。煤业公司在经营期间陆续向张各庄农业银行借款191万元,煤业公司后偿还借款及利息10万元,尚欠借款及利息270万元。张庄农业银行要求黄先生、聂先生偿还。
法院认为,煤业公司股东人员认定为黄先生、聂先生二人。煤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后,煤业公司债务本应由二人按各自出资比例承担,给付张庄农业银行借款及利息。由于聂先生表示不清楚黄先生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时签字的事,黄先生亦明确表示是自己让他人在该注销手续中代聂先生签的字,故煤业公司尚欠张庄农业银行的借款及利息,由黄先生一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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