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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代理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6 08:35: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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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代理意见审判长: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经庭前了解及本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与第四被告下属第六项目部签订合同,第四被告应当对该合同承担责任。本案所涉渭水苑A区9号、12号楼工程是

代 理 意 见

审判长:

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经庭前了解及本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第四被告下属第六项目部签订合同,第四被告应当对该合同承担责任。

本案所涉渭水苑A区9号、12号楼工程是由第一被告作为代建方,后经招标给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又将该工程委托其分公司第三被告承建。第三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了第四被告所属第六项目部,庭审调查时第三被告也出示了转账记录证实将该项目款转与第四被告对公账户。因此,原告与第四被告下属第六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第六项目部张汉儒作为负责人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并盖有公章,第六项目部应承担义务,但第六项目部为第四被告的内设机构,对外依法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第四被告与其下属第六项目部之间的内部经营承包合同系其内部经营管理模式,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的效力,因此,第四被告应当对其下属部门在经营活动中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第三被告作为转包人应当对本案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依据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以上被告是有法律依据的,第三被告应当对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原告认为,被告除应当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74958.23元外,并应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4796元,共计89754.23元。

因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9)8号文中作出的《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文)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代理人认为根据以上规定,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共计940天,按照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利息为14796元,被告应当予以支付。

上述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

代理人:杨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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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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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建设工程的施工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专业技术工作,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控制其准入。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双方发生纠纷时,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要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对于该种情况,承包人享有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但没有利润请求权。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三、修复后的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1.合同主体应适格。对通过市场跟踪所选择的合同当事人,应核查其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信息,并核查其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及验明其是否具有主体资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应公平合法。合同文件内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内部分相关条款的无效。3.合同用辞应规范。合同用辞应表述准确,同样用辞的涵义应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4.合同形式应与合同内容相符。4.合理限制三方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在分包合同中的应用。建设工程的合同安排中常常存在由发包人选定指定分包人、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相关分包合同、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给指定分包人的情况。5.重视黑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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