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确定法律关系
导读:
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确定法律关系
在一年时间内,尤某陆续向某商场提供了价值人民币14万余元的某品牌日用化妆品,由该商场进行销售。期间,该商场先后6次支付尤某货款人民币共1万余元,均汇到了尤某指定的账户上,又两次退货人民币3187元,其余货款没有支付。后来,该商场库存的价值2441元的化妆品被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并被行政罚款5000元和责令改正。尤某诉至该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商场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12万元。审理中,该商场对尤某提供的50张进货清单中盖有该商场业务专用章的6张清单提出异议,后经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文本鉴定,6张进货清单上的业务专用章系该商场的业务专用章。商场是否应支付所欠尤某的货款?
【说法】:依照《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诺成、非要式并转移标的物占有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经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份,约定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间就特定商品继续进行交易的协议,属于买卖合同。依照《合同法》第414条规定,信托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信托合同与经销合同的主要区别为: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从提供商品的厂商、销售商处买进商品,然后再转卖给第三人,提供商品的厂商与转卖关系的第三人不发生任何合同关系,经销商依经销合同取得经销商品的所有权,其经销活动的市场风险由经销商自己承担,而行纪人因信托合同并未取得代售商品的所有权,代售商品的市场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经销商在经销活动中的所取得的利益是商品购入与卖出之间的差价,行纪人在代售活动中所取得的利益是商品卖出后的佣金。
本案中,该商场与尤某之间书面的“进货清单”上写明了供货单位,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双方是供销关系,经销合同是《合同法》实施之前通俗的名称,新的《合同法》实施后,应以买卖合同定论。
该商场在法院审理期间提供了与其他客户签订的3份合同,欲佐证其与尤某之间的关系为信托合同关系。这3份合同均明确约定了柜台费、工资及30%—45%不等的退点等,正因为如此,该商场与其他人签订了明确具体的代销书面协议,而却未与尤某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且未有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口头约定,更进一步说明该商场与尤某之间的关系是有别于其他客户的。
买卖合同性质主要是以货物和货币所有权的转移来认定,至于双方的货款结算方式和利润的来源并不是判断合同性质的关键要素,不影响合同性质的认定。在双方无法举证证明合同性质的情况下,应依当事人的实际行为推断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中,该商场所谓的“代销货物”被该市质量监督局查封并被罚款5000元后至诉讼前均未告知供货方尤某,如果如该商场所说“本案存在代销关系,被扣货物属尤某提供”,那么该商场的行为就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从该商场的行为可以推断出本案属买卖关系,该商场应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在限期内支付所欠尤某的货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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