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方逾期提货引起的纠纷
导读:
1985年3月13日,某出版社与张各庄仓库签订纸张保管合同。合同规定:卷筒纸570t;入库时间,1985年3月30日至4月5日;出库时间,1986年4月底前分批全部提走;保管费,每吨每月1元;结算方式,每季末结清本季保管费。1985年4月初,出版社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570t卷筒纸运进张各庄仓库储存,并按规定结清保管费。
1986年3月19日,张各庄仓库又与某报社签订保管300t卷筒纸的合同,约定5月下旬入库。但到4月底,出版社仍不提货。张各庄仓库为了腾出库房,履行与报社签订的合同,多次催促出版社尽快提货,但出版社却以自己的库房尚未修好为由拖延提货。双方协商不成,张各庄仓库于1986年6月7日向某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张各庄仓库诉称,1985年3月13日,我库与出版社签订了仓储保管合同。我方为出版社保管卷筒纸570t,合同约定出版社于1985年4月底以前分批将货物全部提走。货物入库后,我们认真保管,使货物完整无损。1986年3月19日,我库与某报社签订保管卷筒纸300t的合同,约定的入库时间是1986年5月下旬。但出版社在4月以前未能提货,使我库与报社签订的保管合同无法履行。由于出版社延期提货给我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社答辩称,我社仓库破旧,需要翻修,不宜存放纸张,所以才在1985年3月13日与张各庄仓库签订了仓储保管合同,以解决570t纸的存放问题。因承包翻修我库的施工单位不守信用,不按约定施工,严重地影响了工程进度。仓库翻修不能按期竣工,我们也很着急,570t纸在张各庄仓库多存一个月,要损失570元。经与施工单位多次交涉,工程进度有所加快,但由于耽误时间太多,到8月底前后才能竣工。竣工后,一定尽快提货,腾出库房,让报社的纸张进库。
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了出版社违约的原因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张各庄仓库不能履行同报社所签订的合同这一事实,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故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出版社在1986年9月底以前把570t卷筒纸提走。
2.1986年5月至9月的保管费由每吨每月1元提到2元(因5月、6月的保管费已按每吨1元结算,尚欠1140元)。
3.出版社不能按时提货,应承担违约金1710元,连同尚欠保管费1140元,合计2850元,在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
4.仲裁费20元,由出版社承担。
仓储保管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管方对其保管的货物,要完好无损返还存货方,同时有收取保管费的权利。存货方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使货物入库、出库、支付保管费,同时,有要求保管方完好无损地返回自己货物的权利。如果保管方不认真保管货物,使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要负责赔偿损失;存货方不按合同约定入库、出库、支付保管费的,要承担违约责任。《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中规定:“……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的出版社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提货,而且事先未打招呼,却借口自己的仓库未修好而不提货,这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出版社的违约,致使张各庄仓库与报社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无法履行,仲裁机关裁决由出版社赔偿张各庄仓库的损失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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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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