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主拒收瑕疵商铺 违约金计算引起争议
导读:
本网讯 (锦江法 四川新闻网实习记者 曾燕伶) 邵先生购买一处商铺后,因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而引起违约金赔偿纠纷,四次拒绝收房的邵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起至今的违约金。四川新闻网记者4月24日获悉,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并没有完全支持邵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6年1月8日,邵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协议购买一处商铺,开发商承诺10月28日前交房。“我很快就一次性付清了房款”,邵先生对四川新闻网记者说。但是,当他在当年10月28日来到售楼处时,对方根本无法提供任何能证明房屋质量的报告,邵先生因此拒绝收房。负责经办邵先生收房事宜的工作人员认可了邵先生的说法,称自己当时在收楼流程上注明了“暂不具备交房条件”,请邵先生过段时间再来。
据开发商提供的证据显示,邵先生所购买的商铺在2006年10月25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07年1月15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我们认为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就意味着商铺可以使用了,所以在去年1月24日又通知邵先生来收房。”邵先生却在商铺发现了地面翻水和道路不畅等多处质量瑕疵,再度拒绝收房。
去年4月23日邵先生致函开发商,要求其在5月15日前对这些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提出违约金赔偿要求。开发商提出,未能按照合约如期交房是自己的责任,愿意支付从2006年10月28日至2007年1月15日违约金,“至于那些质量问题,我们在邵先生收房之后也可以整改,邵先生不收房责任不在我们。”此后因双方对违约金的计算分歧较大,邵先生又两度拒绝收房,并向法院提出要求开发商赔偿三万余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起诉日到最后交房日之间的违约金另算。”
“尽管商铺取得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但地面翻水等瑕疵是非常影响使用的,所以邵先生有权拒绝收房”。主审法官介绍说,违约金的计算应该持续至开发商对房屋整改完毕为止,但邵先生因违约金纠纷而拒绝收房则属不正当行为,据此判令开发商支付邵先生约两万元违约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之后的行为顺利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那么出现合同没约定的事由怎么办?《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