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导读:
合同没有效力之后,是无法向另一方合同主体来进行索赔的,因此没有合同的约束力之后,对于合同双方就没有对应的法律权利义务了。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合同无效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合同无效的救济方式就是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不存在赔偿违约金。
(一)违章建筑的转租。
法律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此时转租合同由于基础法律关系的丧失而失去了有效存在的依据。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二)超过建筑物使用期的转租合同。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建筑物的使用期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相关,一般是70年,超过部分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收回或者继续缴纳使用费,房屋转租合同无效。
(三)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交付租金是承租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房屋转租合同也会因此而无效。
缔约上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所具有的过失。当事人因该过失所承担的责任,称缔约过失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缔约双方当事人在磋商时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
(2)有过失,即当事人只对自己缔约时的故意或过失负责,缔约上过失责任属于过失责任,而非无过失责任。
(3)有损失,即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缔约相对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直接财产的减少。
依传统民法理论,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使相对人受到了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进行相关的合同损失索赔的时候,是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才可以。好了以上就是合同无效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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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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