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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2 22:06:41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合同的签订属于双方的意思自治下的产物,因此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保证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完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在我国,合同的签订属于双方的意思自治下的产物,因此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保证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完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第四,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二、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是怎样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是民法的概念,但其主要在民事诉讼中运用。要在民法上发生丧失时效利益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就须先做出已逾诉讼时效的判断。《民法通则》共有七个条文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长短、起算、中止和中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又用18个条文作了规定。后来,针对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就疑难案件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对此问题有若干补充规定,基本上解决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

  三、无效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具有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签订合同时一旦有符合合同无效的条件或可撤销条件的时候,就会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好了以上就是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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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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