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放弃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导读:
委托人放弃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与委托人签署约定风险代理,是律师取得劳务报酬常见的一种收费形式。若律所与委托人签署了风险代理合同后,委托人与诉讼相对人在法院主持下又达成了调解,放弃了部分诉讼主张,影响到风险代理律师的预期收益又该怎样认定呢?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判决上海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矽丽光电公司)支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下称周祖琪律所)律师代理费34.95万余元。
2009年9月,该律所与矽丽光电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确认该律所律师为矽丽光电公司与某太阳能公司合同纠纷的一审、二审及执行的代理人,约定承办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如不能出庭,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合同签订时,该公司向律所缴纳一审办案手续费2万元,并约定在本案终审判决(或调解结案)后,周祖琪律所按到账本金款额的2%、违约金(利息)的25%收取律师代理费。同月,矽丽光电公司将案件起诉到法院,要求某太阳能公司支付货款847 .63万余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61.72万余元,律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了第一次庭审。
2009年10月末,法院主持案件双方协商调解,律所律师未参加,双方达成和解,矽丽光电公司放弃违约金诉求,由某太阳能公司支付货款847.63万余元,另补贴矽丽光电公司的诉讼损失18万元。
今年3月中旬,律所诉至法院称,律所已履行了代理义务,然而在诉讼中,矽丽光电公司未履行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矽丽光电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7.38万余元。法庭上,矽丽光电公司辩称,与律所签署的合同并没有约定风险代理,所设立的利息25%收费属无效,而且律所律师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属违约,所以只愿支付律师代理费8.47万余元。
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对案件的调解等诉讼予以限制,属于有效合而且诉讼代理人律师准备了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并被受理,且参加了第一次庭审等。之后在法院主持下,矽丽光电公司与某太阳能公司调解,律所律师未参加调解则事出有因。矽丽光电公司与太阳能公司达成调解,放弃了全部违约金(利息),致使律所收取律师代理费的预期利益受到损失,对律师是有失公允的,遂判决由矽丽光电公司支付周祖琪律所34.95万余元律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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